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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奥丰农资胡荣飞连锁店诉被告袁野、被告何秀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奥丰农资胡荣飞连锁店,袁野,何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海城奥丰农资胡荣飞连锁店,住所地海城市。投资人胡荣飞,男,现住辽宁省海城市,系居民。被告袁野,男,现住辽中县,系居民。被告何秀娟,女,现住辽中县,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奥丰农资胡荣飞连锁店诉被告袁野、被告何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奥丰农资胡荣飞连锁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81元减半收取240.5元,剩余24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沈大海代理审判员  贾振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