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710号原告:祝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