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4月11日生。被告马某,男,1979年5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陈豪亮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