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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战伟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战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战伟,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0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1日被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战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9时许,被告人龙战伟以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密山市祥瑞小区3号楼3单元602室盗窃人民币2906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人民币29063元返还李某某。龙战伟于2015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开锁工具及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密山市公安局利民边防派出所现场指认说明、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物证照片、密山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密山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密山市公安局发还清单、密山市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龙战伟正侧位照片、密山市公安局网上比对、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证人郭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龙战伟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龙战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龙战伟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龙战伟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龙战伟除累犯外,另有同种类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运华代理审判员  诸葛辉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管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