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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山东众祥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众祥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山东众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桂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晓栋,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三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彭少同,经理。原告山东众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众祥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众祥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山东众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