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6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115号原告王军,男,汉族,1959年6月2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张兵,男,汉族,34岁,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边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