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新庆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705号原告赵新庆,男,生于1959年10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立,男,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庆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七十三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八十六元五角,由原告赵新庆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审 判 员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左利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