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日成、李小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吴家龙,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年生,男,1966年1月出生,住长汀县。被告张日成,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李小兰,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罗文标,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吴金火,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罗艳萍,女,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日成、李小兰、罗文标、吴金水、罗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张日成、李小兰、罗文标、吴金水、罗艳萍已还清该笔贷款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日成、李小兰、罗文标、吴金水、罗艳萍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日成、李小兰、罗文标、吴金水、罗艳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陈裕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卢云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