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7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