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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贤武与深圳市鼎鑫旺贸易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武,深圳市鼎鑫旺贸易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王贤武,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吴伟明,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育雅,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鼎鑫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厚锐。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龚志洁。本院在审理上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贤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武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鼎鑫旺贸易有限公司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68元,由原告王贤武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