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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秋娟与被告丁进明、孙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娟,丁进明,孙科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061号原告陈秋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殿君,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进明,男,汉族。被告孙科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娟与被告丁进明、孙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娟撤回对被告丁进明、孙科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素云审判员  常维帼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