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秋娟与被告丁进明、孙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娟,丁进明,孙科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061号原告陈秋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殿君,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进明,男,汉族。被告孙科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娟与被告丁进明、孙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娟撤回对被告丁进明、孙科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素云审判员 常维帼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