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泌阳县某石板材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泌阳县某石板材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76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某石板材厂。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泌阳县某石板材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