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宋新缀与王德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74号原告:宋新缀。被告:王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缀诉被告王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德强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秀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