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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浙江森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生泰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森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生泰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448号原告浙江森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云新区纬十一路。法定代表人黄宗玉,董事长。被告北京生泰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354号。法定代表人江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森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生泰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森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