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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张执字第1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窦地泉,宋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张执字第1624-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女,1956年1月8日生,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路154号。被执行人窦地泉,女,1950年8月14日生,住所地,张店区杏园西路90号楼中单元。被执行人宋淑芳,女,1972年11月8日生,住所地,张店区杏园西路90号楼中单元。本院在执行王华诉窦地泉、宋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2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1)张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