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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青岛天瑞酒业有限公司与张焕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天瑞酒业有限公司,张焕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瑞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松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瑞秀,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焕法。委托代理人刘运中,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天瑞酒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焕法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按照两上诉人预留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二上诉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照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天瑞酒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张焕法撤回各自的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二上诉人各负担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