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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保兰与济南市槐荫区段北办事处段店村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兰,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段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黄保兰,女,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继峰(原告黄保兰之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段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洪庆,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保兰诉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段北办事处段店村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保兰于2015年9月1日以因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段店村委会已返还装修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段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保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保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