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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某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某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旺华、洪建玫,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某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已主动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欧瑾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