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春海与张树忠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海,曹福国,孙连军,孙连光,孙庆德,孙庆友,孙庆元,孙孝增,孙忠义,孙肖志,赵国库,孙连克,孙庆伟,张树民,汤士发,于永辉,张树臣,张国利,刘凤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327号原告:韩春海,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曹福国,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连军,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连光,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庆德,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庆友,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庆元,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孝增,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忠义,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肖志,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赵国库,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连克,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庆伟,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张树民,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汤士发,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于永辉,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张树臣,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张国利,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刘凤辉,男,汉族,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海诉被告曹福国、孙连臣、佟修友等五十五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中,韩春海于2015年9月1日本院提出对曹福国、孙连军、孙连光、孙庆德、孙庆友、孙庆元、孙孝增、孙忠义、孙肖志、赵国库、孙连克、孙庆伟、张树民、汤士发、于永辉、张树臣、张国利、刘凤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海对曹福国、孙连军、孙连光、孙庆德、孙庆友、孙庆元、孙孝增、孙忠义、孙肖志、赵国库、孙连克、孙庆伟、张树民、汤士发、于永辉、张树臣、张国利、刘凤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