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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春海与张树忠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海,曹福国,孙连军,孙连光,孙庆德,孙庆友,孙庆元,孙孝增,孙忠义,孙肖志,赵国库,孙连克,孙庆伟,张树民,汤士发,于永辉,张树臣,张国利,刘凤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327号原告:韩春海,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曹福国,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连军,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连光,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庆德,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庆友,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庆元,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孝增,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忠义,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肖志,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赵国库,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连克,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孙庆伟,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张树民,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汤士发,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于永辉,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张树臣,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张国利,男,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刘凤辉,男,汉族,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海诉被告曹福国、孙连臣、佟修友等五十五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中,韩春海于2015年9月1日本院提出对曹福国、孙连军、孙连光、孙庆德、孙庆友、孙庆元、孙孝增、孙忠义、孙肖志、赵国库、孙连克、孙庆伟、张树民、汤士发、于永辉、张树臣、张国利、刘凤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海对曹福国、孙连军、孙连光、孙庆德、孙庆友、孙庆元、孙孝增、孙忠义、孙肖志、赵国库、孙连克、孙庆伟、张树民、汤士发、于永辉、张树臣、张国利、刘凤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