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瞿某甲、瞿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23号原告闵某某。委托代理人瞿某丙。被告瞿某甲。被告瞿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与被告瞿某甲、瞿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某于2015年9月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周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