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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吕尧奇与柳京洲、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尧奇,柳京洲,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吕尧奇。委托代理人单磊。被告柳京洲。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惠。委托代理人梁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尧奇与被告柳京洲、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另一案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付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