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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包邦好、林孝溪与林孝溪、林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邦好,林孝溪,林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包邦好。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孝溪。被告:林满芳。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包邦好为与被告林孝溪、林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29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孝溪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9万元。同日,本院作出(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财产。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通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邦好的委托代理人洪榕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孝溪、林满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邦好起诉称:原告自2013年7月起参加以被告林孝溪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2015年3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林孝溪结欠原告会钱114000元,并由被告林孝溪出具借款条一张。事后,被告仅偿还3万元,余欠84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林孝溪、林满芳共同偿还欠款8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林满芳的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林孝溪偿还欠款8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包邦好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的事实;2、被告人口信息,用于证明被告诉讼主体的事实;3、借款条,用于证明被告结欠原告会款114000元的事实。被告林孝溪、林满芳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包邦好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林孝溪结欠原告包邦好会款114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仅偿还30000元,余欠84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林孝溪偿还欠款8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林满芳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孝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包邦好欠款8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70元,由林孝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