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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雷涛与郝顺礼、王秋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雷涛,郝顺礼,王秋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赵雷涛,农民。被告郝顺礼,农民。被告王秋英,农民,系被告郝顺礼妻子。原告赵雷涛诉被告郝顺礼、王秋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顺礼、王秋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雷涛诉称:我与被告郝顺礼系生意上的朋友关系,2011年12月25日被告郝顺礼向路润平借款100000元,并让我作为保证人,出于对被告郝顺礼的信任,我在其与路润平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字。被告郝顺礼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路润平本息,路润平以郝顺礼及其妻子王秋英和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我的银行账户,后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郝顺礼、王秋英偿还路润平借款本息110000元,并判令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我与路润平达成和解协议,由我一次性给付路润平90000元,路润平不再向我主张该判决确定的其他权利。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我代其偿还路润平的借款90000元,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郝顺礼、王秋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郝顺礼和被告王秋英系夫妻关系。被告郝顺礼因经营标准件门市资金不足,于2011年12月25日向路润平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2800元,并由原告赵雷涛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郝顺礼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路润平本息,路润平以郝顺礼及其妻子王秋英和原告赵雷涛为被告诉至我院,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原告赵雷涛的银行账户,后我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郝顺礼、被告王秋英偿还路润平借款本息110000元,并判令原告赵雷涛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由于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赵雷涛与路润平达成和解协议,即:由原告赵雷涛一次性给付路润平90000元,路润平不再向原告赵雷涛主张该判决确定的其他权利。后原告赵雷涛于2014年6月3日给付了路润平90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2013)永民初字第01797-2号民事裁定书及案件往来款领取审批卡复印件在卷为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郝顺礼、王秋英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赵雷涛作为二被告的保证人,代二被告偿还了路润平借款90000元,就其所偿还的90000元有权向二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其代为清偿路润平的借款90000元,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郝顺礼、王秋英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雷涛代为清偿的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郝顺礼、王秋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继德代理审判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