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桓桂凤诉被告王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桂凤,王春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桓桂凤委托代理人谢福志被告王春香委托代理人吕振伍原告桓桂凤诉被告王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同(2015)建民初字第00690号两案合并处理。双方已经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由桓桂凤、张国玉夫妇给付王春香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原告遂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桓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