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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传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传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24号罪犯刘传斗(别名刘军),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1)枣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传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传斗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传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传斗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传斗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传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