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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陆开体与百色市迅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696号原告陆开体,退休工人。被告百色市迅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新隆巷60号。法定代表人卢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开体诉被告迅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开体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开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开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陆开体负担。审判员袁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谭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