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895号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组团*号楼热力站楼上。法定代表人宝俊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兴花,女,汉族,1961年10月18日出生,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宋晓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茂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