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顾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顾雪梅,女,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宁平镇张集村。被告周建涛,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雪梅与被告周建涛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新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