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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史鸿峰与许建鹏、许宝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35-4号申请人史鸿峰,男,户籍地安徽省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许建鹏,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许宝仙,女,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许晓波,男,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史鸿峰与被执行人许建鹏、许宝仙、许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宝仙名下的位于歙县徽城镇人民路××号××幢×××室住宅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