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罗占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830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罗占明。2004年5月17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5日作出(2003)沧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原判认定其有自首的情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3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8年3月25日止)。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721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24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2013年、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四次,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占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代理审判员李春蕾代理审判员杨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苑世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