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国丰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孙保平,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法定代表人:李猛,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在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向货物送达地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生审 判 员 韩军富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