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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康民与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康民,黄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883号原告:金康民。被告:黄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康民与被告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康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金康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