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康民与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康民,黄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883号原告:金康民。被告:黄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康民与被告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康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金康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