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00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国强与被执行人曹麦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571-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1970年7月18日生,身份证号:410504197007180018,住安阳市殷都区铁三路53号楼3单元3号。被执行人曹麦林,男,1968年6月21日生,身份证号:410522196806213718,住安阳市文峰区大市庄村三区8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571-1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02日向被执行人曹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麦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麦林在中国工商银行62223000697880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