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万长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长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32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长虎(别名万三),农民。被告人万长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长虎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万长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万长虎伙同张某、丁某、刘某、李某、吴某、周某甲、周某乙(均另案处理)经预谋,时分时合,先后多次到张家港市锦丰镇等地,采用钻窗、剪线等手段盗窃作案,窃得电缆线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646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万长虎伙同张某、吴某、刘某、丁某经预谋,到张家港市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用翻墙、剪线等手段,窃得“3*240+1*120平方”电缆线122米,合计价值人民币69540元。2.2011年10月间,被告人万长虎伙同张某、刘某、丁某、周某甲经预谋,先后2次到张家港市乐余镇百信超市地下车库,采用剪线、剥皮等手段,共窃得“4*185+1*95平方”电缆线80米、“3*185+2*95平方”电缆线60米,合计价值人民币63110元。3.2011年11月1日晚,被告人万长虎伙同张某、刘某、丁某、周某甲经预谋,到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仓库,采用剪线、剥皮等手段,窃得“3*240+1*120平方”电缆线50米,合计价值人民币24035元。4.2012年4月23日晚,被告人万长虎伙同李某、丁某、周某甲、周某乙经预谋,到张家港市玖隆物流园1号库,采用剪线、剥皮等手段,窃得“3*185+1*95平方”电缆线50米,合计价值人民币19780元。被告人万长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同案犯周某甲、周某乙退赔张家港市玖隆物流园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万长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陆某、顾某、李某甲、陈某的陈述、增值税发票、证人刘某、丁某、张某、李某乙、吴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侦查实验笔录、(2013)张刑二初字第0036号、0037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证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万长虎的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长虎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长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长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长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万长虎退赔张家港市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9540元、退赔张家港市新百信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3110元、退赔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035元、退赔张家港市玖隆物流园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6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礼祥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景晓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