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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贺志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志强,徐军梅,方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187号申请人贺志强,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申请人徐军梅,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申请人方亮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申请人贺志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5年8月6日7时许,被申请人徐军梅驾驶的陕K****霸锐牌小型越野车沿惠安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申请人贺志强撞倒受伤,后住院治疗。该事故经神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徐军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贺志强无责任。后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不承担其余赔偿责任,故要求对被申请人方亮平所有的陕K****霸锐牌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担保人贺利军自愿以自有的陕K****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贺志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方亮平财产的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方亮平所有的陕K****霸锐牌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贺利军提供担保的陕K****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温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