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广能、齐培培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能,齐培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负责任:刘志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能,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乐寿镇房管小区*排*号。身份证号:13092919811230031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培培,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陌南镇李村**号。身份证号:130929198008108081。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卜金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和兰州路交口北侧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1号楼C区,组织机构代码:58818931-7。负责任:冉文武。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广能、齐培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之前,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李广能、齐培培143000元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二、原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李广能、齐培培负担;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原审判决第一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