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刘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654号原告: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程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迪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寅,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海燕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