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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商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玉元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东沟镇支行、陈玉荣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东沟镇支行,陈玉荣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223号原告陈玉元,市民。委托代理人宋学怀,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东沟镇支行,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西城路33号。负责人许永峰,该支行行长。被告陈玉荣,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元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宁县东沟镇支行、陈玉荣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玉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蕊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