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国防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国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82号罪犯孙国防(又名“孙大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作出(2009)临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国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0)鲁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2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国防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国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国防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认为,罪犯孙国防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