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震与程春林、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震,程春林,王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杜震,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程春林,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王艳红,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震诉被告程春林、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程春林、王艳红所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太行路太行西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一套(房屋登记人:程春林,房产证号:18××60),担保人田红涛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殷都区安钢五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x号房屋x套(房权证号:殷都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震的申请和田红涛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程春林、王艳红所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太行路太行西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一套(房屋登记人:程春林,房产证号:18××60)。二、查封担保人田红涛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安钢五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殷都区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程春林、王艳红以及田红涛居住、使用,不得进行买卖、出租、抵押、变卖、赠与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郝兴军审判员 崔 瑛审判员 贾长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安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