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东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范爱英、颍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东平社区居民委员会,范爱英,颍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东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负责人:翟跃辉。委托代理人:王侠林,东平社区居民委员会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辉华,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爱英,女,194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蒋祥爱,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友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孙俊领,主任。委托代理人:滑国军,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田洪轩,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东平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范爱英、颍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春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翠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