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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盛世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盛世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青铜峡市盛世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邓保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董立峰,男,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盛世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董立峰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铜峡市盛世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盛世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原告青铜峡市盛世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6元,退回原告青铜峡市盛世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6元。审 判 长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人民陪审员  滕占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柴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