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与吴永津、何爱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吴永津,何爱珺,陈清远,陈惠珍,陈清华,赵爱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火车站侧)。注册号(分)440602000111446。负责人李学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职员。被告吴永津,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13。被告何爱珺,女,汉族,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129。被告陈清远,男,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居民身份号码×××5278()。被告陈惠珍,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居民身份号码×××2654(A)。被告陈清华,男,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居民身份号码×××0580()。被告赵爱荣,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居民身份号码×××872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诉被告吴永津、何爱珺、陈清远、陈惠珍、陈清华、赵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以被告已偿还贷款本息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68元,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3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8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继龙审 判 员 蔡 珊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文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