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张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0-167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根,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根,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青堌集镇高庄行政村高庄10号。被执行人夏宝,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付家镇石家村。本院在执行张明根诉夏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104359.6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