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09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继红因与被申请人姜丽君、时留拴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红,姜丽君,时留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9021-1号申请人:张继红。被申请人:姜丽君。被申请人:时留拴。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保字第090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姜丽君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时留拴所有的豫AV8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丽君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时留拴所有的豫AV8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秦留海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