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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09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继红因与被申请人姜丽君、时留拴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红,姜丽君,时留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9021-1号申请人:张继红。被申请人:姜丽君。被申请人:时留拴。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保字第090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姜丽君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时留拴所有的豫AV8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丽君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时留拴所有的豫AV8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秦留海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