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22-2号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西路58号4幢附9-1,组织机构代码20329263-X。法定代表人梁耀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校兵、高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龙洲大道2号2幢附14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0549-9。法定代表人李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钟灵,男,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锐,男,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0元,本院减半收取5595元,由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