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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刘某,湖田镇金贝儿幼儿园教师。被告邓某,淄博凯宜居橱柜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毅,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个性差异太多,无感情基础,导致婚后无法正常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14年4月11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互不来往,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邓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的话,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6136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系初婚,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告陈述无财产问题需要法院处理。被告陈述有共同财产:存款1万元左右,在原告名下,无证据提交;被告给原告彩礼现金31800元,首饰给了13000元,改口钱给了1560元,衣服钱给了2000元,买包买鞋给了5000元,买家具给了23000元,买家具实际花了15000元,扣除买家具的1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61360元。原告表示:无存款,不知道被告说的61360是怎么算出来的;31800元数额正确,但全部用于购买空调、家电等都陪送到被告家了,原告不要了;买家具23000元不对,被告给原告17000元,用于买家具(沙发、饮水机、茶几、电视柜、双人床及床头柜,但这些东西原告不要了)和拍婚纱照,被告没有给原告首饰钱,是被告和原告一起买的首饰,首饰也不值这么多钱,四样共计9000元,首饰的发票也在被告处,原告也没有拿走首饰;改口钱1560元不属实,改口钱都给了被告,买衣服2000元无异议,买包买鞋5000元不属实,被告没有给原告钱,被告给原告买过两个包、一双鞋、两套衣服,加起来价值1200元,原告不同意返还彩礼。被告表示:家具家电都在被告处。被告提交证明1份,证明被告家庭生活困难。原告质证表示:被告家里并不是非常困难,彩礼钱都陪回给被告了,婚后也都花了。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纠纷,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因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存款情况,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因原被告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被告提供的证明也不足以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家具家电现均在被告处,综上,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薛海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