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孟玲凯与査贵保、査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玲凯,査贵保,査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09号原告:孟玲凯。被告:査贵保。被告:査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玲凯诉被告査贵保、査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日,原告孟玲凯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玲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玲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孟玲凯负担。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卞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