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丽荣、王本诉被告闫世豪、秦英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荣,王本,闫世豪,秦英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303号原告崔丽荣,女,汉族,生于1974年,住河南省许昌市。原告王本,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闫世豪,男,汉族,生于1983年,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秦英晓,女,汉族,生于1984年,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荣、王本诉被告闫世豪、秦英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丽荣、王本以想和二被告私下再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闫世豪、秦英晓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崔丽荣、王本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崔丽荣、王本承担。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徐勇锋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