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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荣与被告刘晓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刘晓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31号原告郭荣,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东乡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宪学,甘肃省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云,男,1984年9月15日生,回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与被告刘晓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鸣凤审 判 员  韩 瑜人民陪审员  韩忠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琼 关注公众号“”